《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
第二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开展体育训练、竞赛、教...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必须坚持为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服务,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
第四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多种形式兴办体育设施。
第六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利用体育设施进行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市体育行...
第八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九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必须符合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标准。
城市规划行政主...
第十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体育设施。规划设计方...
第十一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居住区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十三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原有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十四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必须对社会开放,开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00天,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受季节限制的...
第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体...
第十七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八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
第十九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本市对体育设施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体育设施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或者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以及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体育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