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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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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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