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县的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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