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原有学校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