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