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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