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