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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