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本市对体育设施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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