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必须对社会开放,开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00天,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受季节限制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惠向儿童、学生、教师、老年人和残疾人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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