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