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或者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以及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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