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