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体育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