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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