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体育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住宅工程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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