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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