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五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应当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会员与人民政府的联系沟通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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