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五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应当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会员与人民政府的联系沟通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