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