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六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应当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可以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