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四章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第三十四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组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引导、培育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