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摊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退还已收取的款物;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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