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