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支持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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