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当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鼓励和支持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中小微企业、创业者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上述科技资源的,市科学技术部门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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