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本市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市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