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