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
(二)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公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情况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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