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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