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前款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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