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重点新产品、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