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