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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