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十六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
(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
(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