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十四条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十四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项目。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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