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健身服务业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健身服务业 第三十八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具有公共性、大众性的健身消费项目和设施实行健身消费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健身服务和产品,促进健身消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