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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