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全民健身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宣扬迷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