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