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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