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