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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