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