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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