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