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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