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