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