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