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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