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