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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